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公房对外租赁行为,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未经学校批准的对外租赁的各类公房进行集中清理,并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的主管单位,代表学校对外进行公房的租赁及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外出租公房。
二、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对未经学校批准已对外出租的公房认真清理如实上报资产管理处,并附情况说明。
三、校内各类辅导班等非常规教学活动占用的教室等也属清理范围,使用单位要把情况如实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今后此类情况必须同时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批准。
四、适宜对外公开招租的公房一律由学校对外招租,租赁费全部交财务处。
五、由教学及教辅单位独自举办的辅导班原则上收取资源占用费,金额由学校研究后依具题情况确定。凡由校外机构参与的各类辅导班其占用教学用房的一律按租赁对待,使用单位不得隐瞒,租赁费由学校研究确定。上述费用上交学校后,按规定返还给管理单位一定的管理费。
六、校园内公开招租的经营性公房日常安全管理由后勤处负责,教学用房日常安全管理由教学单位负责,其它公房由使用单位负责。
七、对于清理前存在公房私租行为的单位,学校不再追究负责人的责任,但如隐情不报或仍私自出租学校公房学校的,其收入一律按“小金库”对待,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八、各单位务于12月9日前要将已对外出租公房的情况(公房出租数量、位置)报资产管理处。否则,按违规处理。
资产管理处
2013年12月5日